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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意思(最低工资,您知道多少?)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1 10:25:40    

很多企业不明白,明明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为何还主张支付工资差额?其实,这里面隐藏着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应当了解,降低企业风险。

一、如何理解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项目?

最低工资不包括:1、加班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其他福利待遇。有些地区还剔除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比如:北京市、上海市明确规定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 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三、什么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产生事假、病假的,导致未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结合病假、事假天数及实际出勤情况核算工资,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的80%。

2.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待岗期间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如何应对带来的风险?

1、劳动报酬标准以书面形式确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在关于工资标准的举证方面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2、关注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会定期调整,用人单位应及时关注,了解变化情况,避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 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工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限期补发并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低工资规定》第10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内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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